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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政法大学数字社会治理研究院举办题为“平台的局限性与短视频盗版的挑战”的学术研讨会。众多知识产权和数据法领域的专家学者探讨了短视频行业发展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心的问题。许多专家提供了有关平台责任限额和“通知和删除”规则应用的详细信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小青表示,就视频行业平台版权治理现状而言,需要关注安全港原则是否适用、适用条件以及(短)视频平台尽职义务的限度等问题。华东政法大学丛立贤教授解析“通知并删除”规则,并强调其基础是技术的中立性和技术的无能性。虽然《民法典》将这一规则引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但其适用不应过度概括过失认定。尤其是在版权领域,平台必须积极过滤和拦截。即使这是可能的,成本仍然极高,并且违反法律公平原则。因此,平台的注意义务应根据平台的具体行为确定,并根据时代的发展制定规则。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阳认为,民法典将“通知去除”规则改为“通知要求行为”规则。这意味着平台在收到特定侵权作品的通知后,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来制止侵权行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陈晓林认为,基于规定的初衷,“通报下架”规定最初侧重于简单、明显的违法行为。对于内容复杂、难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情况,平台收到通知后未立即删除的,不应简单认定为“实质”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也是本次讨论的焦点。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惩罚性赔偿必须谨慎适用,避免“惩罚过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赖小鹏表示,目前司法实践中没有计算惩罚性赔偿。有人指出,确定依据、放大程度以及这些行为是“情节严重”还是“故意”存在困难。他建议使用 dy 的定量模型科学系统理论来科学地确定奖励倍数并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施加结构性约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丽梅提出,赔偿应按照许可使用费的比例(30%、50%等)确定,倍数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况以及阶段性、层次性的侵权情况来确定。专家们还就行业智慧利用体系、生态治理等话题进行了讨论。李丛先生首先谈到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他认为判断衍生作品是否属于原作品的“替代使用”范畴的关键。陈少陵指出,实践中,诉讼当事人会排除属于合理使用的短视频,但这意味着此类案件中合理使用仍然存在,法院仍要考虑合理使用的困难。被告履行注意义务的原因。冯小青认为,长视频平台与短视频平台冲突的根本原因是缺乏成熟的商业合作模式。它主张超越诉讼和冲突,创建竞争合作的版权治理机制,形成健康的产业创新生态系统。要构建以生态系统创新引领为核心的管理机制,构建以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为配套标准的政策法律体系,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文化。本次研讨会汇聚了学术界的多方观点和深刻思考。与会专家从国内外理论和实践多个方面全面分析了短视频版权保护相关的前沿法律问题,并提供了相关建议。行业健康、合作、共赢发展的重要智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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